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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李明兰、范娇娇、范大要与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兰,范娇娇,范大要,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61-1号申请人:李明兰,女,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范娇娇,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范大要,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85286173。法定代表人:杨亮,该院院长。申请人李明兰、范娇娇、范大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263041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人民医院剩余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