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蔚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颖伍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三方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伍,张家口市三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张颖伍,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大营子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三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汽车站三楼。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颖伍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三方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家口市三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蔚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桂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