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桂芝与新泰市德楼镇广源农机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芝,新泰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关广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杨桂芝。被告:新泰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被告:关广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40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关广昌驾驶的车牌号为鲁J×××××号三轮汽车一辆。现被告关广昌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所有的鲁J×××××号三轮汽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关广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关广昌驾驶的车牌号为鲁J×××××号三轮汽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韩道义审 判 员 梁吉发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