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立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江晓勇与梁光雨、梁家勇、梁琪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立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江晓勇,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0********。被申请人梁光雨,男,汉族,1949年12月2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494********。被申请人梁家勇,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41974********。被申请人梁琪玮,女,汉族,2000年8月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62000********。申请人江晓勇与被申请人梁光雨、梁家勇、梁琪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与其配偶周红艳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1号闽发汉江国际2幢4单元15层左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202**号)、凯宴牌越野车一辆(车牌号:鄂FVX8**)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晓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梁光雨、梁家勇、梁琪玮的价值2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宁丽敏审 判 员 赵庆刚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