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临安亿大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临安亿大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独树工贸园区8区。法定代表人:茹国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安亿大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潜川镇上沃村。法定代表人:祝军荣。上诉人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安亿大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安市人民法院(2014)杭临商初字第19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水獭公司与亿大公司于2014年5月4日、6月20日仅签订过两份合同,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绍兴市越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亿大公司据以起诉的其与水獭公司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第九条约定,相关纠纷“可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水獭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治 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