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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叙永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凤云诉罗志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罗志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叙永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张凤云,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7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罗志彭,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云诉被告罗志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豆雪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利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