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叙永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凤云诉罗志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罗志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叙永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张凤云,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7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罗志彭,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云诉被告罗志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豆雪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利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