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申请执行熊秀松、李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勇,负责人。被执行人熊秀松。被执行人李红兵。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申请执行熊秀松、李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3440元,执行费402元。由于被执行人熊秀松、李红兵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兵在银行有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兵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仕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