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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尹维国与安长林、尹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维国,安长林,尹凤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尹维国,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被告安长林,男,194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尹凤文,男,194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国诉被告安长林、尹凤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返还原告10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