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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湖南宏瑞文博设备工程公司与天水市昊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宏瑞文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昊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秦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宏瑞文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水市昊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湖南宏瑞文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市昊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水市昊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伟审 判 员  李中秋代理审判员  贾继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巴 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