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内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卓、李欢计生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书描,任主任。被执行人张卓,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卓、李欢计生征收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内人口征决字第301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内人口征决字第301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内人口征决字(2014)第24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5月21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期限。本院认为,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内人口征决字(2014)第30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内人口征决字第301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胡新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文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