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红胜、张珠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红胜,张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28号原执行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永定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苏红胜,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张珠容,女,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苏红胜、张珠容追缴犯罪所得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岩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永定县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岩执刑字第2号追缴犯罪所得一案,指定永定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 征 元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发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炜丽(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