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金银潭经济发展区银潭路1号,法定代表人纪志坚,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梅家营村,法定代表人江政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3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县执字第5号审 判 长 武 江审��员郝建军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