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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倪国庆与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庆,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44号原告:倪国庆,桂林市塑料彩色印刷包装厂厂长。被告:强华,桂林市桂强汽车修理美容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宇,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