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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杜国宇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宇,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行初字第00093号原告:杜国宇。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住所地:本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斌,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友斌。委托代理人:熊宇峰。原告杜国宇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国宇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友斌、熊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调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国宇负担。审 判 长  韩立群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人民陪审员  陶秀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