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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忠诚与黄兆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诚,黄兆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723号原告李忠诚,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黄兆驹,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诚与被告黄兆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兆驹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3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诚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兆驹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