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梁迎松与黄哲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迎松,黄哲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梁迎松,男,生于1977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唐玲,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孟爱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黄哲勋,男,生于1964年5月22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迎松诉被告黄哲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迎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迎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迎松负担。审判员 徐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谈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