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某煜、陈某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煜,陈某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煜,男,1992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强,男,199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凌晨4时30分许,已决犯徐吉波、杨朝伟与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及一朋友(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大都会对面的美味烧烤店吃宵夜,被害人张某福与彭某新也到该处吃宵夜。期间彭某新发现徐吉波等人面熟便过来与徐吉波喝酒,之后彭某新因事离开,被害人张某福也过来与徐吉波等人喝酒,双方遂发生矛盾并打斗,张某福被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及徐吉波等人持酒瓶砸倒在地,几人对其拳打脚踢。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福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所受损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7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休闲中心将被告人陈某强抓获,后在陈某强协助下在深圳市罗湖区向西村向华楼向某楼2单元503房将被告人蔡某煜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福,双方达成和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被害人身份材料、人员指纹卡、同案犯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吉波、杨朝伟、刘某列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福、彭某新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强在归案后,协助抓获同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自愿认罪,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煜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对被告人陈某强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均积极实施犯罪,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陈某强在归案后,协助抓获同案人,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福,双方达成和解,酌情对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支持。依据被告人蔡某煜、陈某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家属赔偿的事实等,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被告人陈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根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岩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