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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4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陶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4699号原告陶某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向某某,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7月15日经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移送管辖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漫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光碧、徐莉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现公告应诉期届满,被告向某某仍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婚后被告得知儿子患病后,便外出逃避抚养义务,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2月4日,儿子死亡。原告曾两次起诉至重庆市巫溪县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向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初在重庆打工时认识恋爱,同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8日婚生一子取名向某。2012年6月,因向泊依被检查诊断患先天性心脏病,被告外出至今未归。2012年8月原告曾向重庆市巫溪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出庭,原告撤回了离婚诉讼,后被告一直未回家。2013年2月4日,原、被告婚生子死亡。原告于2014年7月再次向重庆市巫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向某某离婚。巫溪县法院(2014)巫法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裁定书以被告下落不明、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为由,将案件移送本院管辖。审理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向某某公告送达了原告的诉讼文书,现公告期届满,被告向某某未到庭应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重庆市巫溪县法院调查笔录、巫溪县法院(2014)巫法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裁定书、巫溪县上璜镇石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婚姻,但婚后因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在儿子患先天性心脏病后,逃避抚养子女的义务,从2012年6月外出后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刘漫红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徐莉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宝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