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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左兴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左兴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董东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成祯,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兴利,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峰区,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左兴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0元,退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547.50元。审 判 长  王玉泉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