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裴勇胜与蒲贵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勇胜,蒲贵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裴勇胜。被告蒲贵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勇胜与被告蒲贵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裴勇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勇胜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纪仁峰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