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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裴勇胜与蒲贵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勇胜,蒲贵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裴勇胜。被告蒲贵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勇胜与被告蒲贵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裴勇胜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勇胜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纪仁峰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