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民一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余志发与余长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发,余长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1888号原告:余志发,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余长远,又名余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发诉被告余长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志发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