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该县。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化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又以半年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袁晓宁审判员 薛红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万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