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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奇奥柏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永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奇奥柏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永平,洪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潘慧盛。被执行人深圳市奇奥柏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英利。被执行人徐永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洪小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奇奥柏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永平、洪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724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奇奥柏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被执行人深圳市奇奥柏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计算值被执行人深圳市奇奥柏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执行人徐永平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安南路以西幸福里雅居3栋12b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依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处分该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欠款本息;被执行人徐永平、洪小丽在处置前述房产不足清偿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奇奥柏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永平、洪小丽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6059773.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