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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立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立初字第00002号原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钦堃,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立秋,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方住所地,且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为第一优先选择,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供方与需方被告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中均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及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由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东莞市群跃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