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卓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卓民初字第0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于1970年5月21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某甲,女,汉族,于1975年出生,农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于1981年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