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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卓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李某甲、李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卓民初字第04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于1970年5月21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某甲,女,汉族,于1975年出生,农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于1981年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