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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鲍雅杰、王昊哲与王凤焕、王奕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雅杰,王昊哲,王凤焕,王奕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鲍雅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原告王昊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哈尔滨市。法定代理人鲍雅杰,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涛林,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焕,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奕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欧建香,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莉华,男,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雅杰、王昊哲与被告王凤焕、王奕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鲍雅杰、王昊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凤焕、王奕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鲍雅杰、王昊哲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凤焕、王奕宁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雅杰、王昊哲撤回对被告王凤焕、王奕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鲍雅杰、王昊哲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