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刑初字第18号自诉人齐XX,男,1990年8月7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被告人高X,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自诉人齐XX以被告人高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并且赔偿款已实际给付,自诉人齐XX自愿撤回起诉,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自诉人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齐XX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