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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商初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树全、李爱芹、杨长武、李新华、韩己广、李冬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树全,李爱芹,杨长武,李新华,韩己广,李冬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商初字第535-2号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范振忠,董事长。被告聂树全,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爱芹,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杨长武,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新华,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韩己广,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冬菊,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树全、李爱芹、杨长武、李新华、韩己广、李冬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2.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015.00元,两项共计4907.50元,由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景禹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