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程鹏与朱跃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程鹏。被执行人朱跃光。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3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鹏与被执行人朱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朱跃光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跃光银行存款1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