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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遒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自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20元(其中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67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