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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运章等三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刘某某,罗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5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26岁,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绰号“浩儿”,男,21岁,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被告人罗某,男,26岁,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诉(2014)第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罗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5日凌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邀集鲁某某、罗某及同案人伍某、陶某,欲砸位于鼎城区武陵镇江南大院小区北大门口严某某所开的麻将馆,后鲁某某又邀集了多名社会青年,携带管杀等凶器,来到目的地与刘某某、罗某等人会合后,刘某某、罗某与鲁某某喊来的人携带管杀、钢管一起冲进麻将馆,无故将茶馆内五台自动麻将机、一台立式空调、玻璃门等物品砸毁,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罗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鄢某某的证言,同案人伍某、陶某的供述,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桥南派出所办案民警制作的辨认笔录、调取的手机通话详单、监控视频截图、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常鼎价证字(2014)第83号价格鉴证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城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现场照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罗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鲁某某、罗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分别判处二个月拘役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罗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罗某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罗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罗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罗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罗某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鲁某某、刘某某、罗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鲁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罗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上列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春梅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人民陪审员  徐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