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左中利与李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中利,李家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第00420号原告:左中利,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家胜,男,年龄不祥,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中利与被告李家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中利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中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中利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