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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左中利与李家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中利,李家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第00420号原告:左中利,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家胜,男,年龄不祥,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中利与被告李家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中利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中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中利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