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巢湖市安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巢湖市安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万伦霞,万晓丽,管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永龙,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巢湖市安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钟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炯。委托代理人:郑先林,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万伦霞。原审第三人:万晓丽。原审第三人:管辖。再审申请人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因与巢湖市安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万伦霞、万晓丽、管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0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苏元审判员 张长海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