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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少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雷秀英、雷小平等与孙天杰、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秀英,雷小平,蒙春凤,蒙春转,蒙全宗,孙天杰,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梁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少民初字第12号原告雷秀英。原告雷小平。原告蒙春凤,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系原告雷小平女儿。原告蒙春转,女,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系原告雷小平女儿。原告蒙全宗,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系原告雷小平儿子。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至成,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天杰。被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0号广西水产试验场科研业务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李燕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生,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36号南方食品大厦第9层。法定代表人徐建灵,经理。被告梁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秀英、雷小平、蒙春凤、蒙春转、蒙全宗与被告孙天杰、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梁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秀英、雷小平、蒙春凤、蒙春转、蒙全宗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秀英、雷小平、蒙春凤、蒙春转、蒙全宗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秀英、雷小平、蒙春凤、蒙春转、蒙全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8元(缓交),减半收取375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雷秀英、雷小平、蒙春凤、蒙春转、蒙全宗负担。审 判 长  甘凤强审 判 员  黄秋莲人民陪审员  陆伟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