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左培军与刘圣柱、刘成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培军,刘圣柱,刘成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145号申请人左培军,男,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住��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圣柱,男,汉族,1948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成移,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成移银行存款95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