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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白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白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2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被申请执行人:白雪伟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与被申请人白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