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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敏才、张清云等与陈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才,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云,居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纸文,居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纸刚,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娟,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生,住唐山市丰润区林苑小区2楼4门201号。委托代理人:张福兴,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敏才、张清云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43元,退还上诉人徐敏才、张清云。审判长李建波代理审判员王国聚代理审判员许永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房善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