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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5组;法定代表人张雪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城区新华干道祥和苑MK-2号;法定代表人胡伟。申请执行人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阳真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提交执行解除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油市亚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9190元的冻结或1519190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