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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孙金萍与孙贵川、孙成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萍,孙贵川,孙成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孙金萍。被告孙贵川。被告孙成栋。本院审理的原告孙金萍诉被告孙贵川、孙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金萍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