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孙金萍与孙贵川、孙成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萍,孙贵川,孙成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孙金萍。被告孙贵川。被告孙成栋。本院审理的原告孙金萍诉被告孙贵川、孙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金萍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