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乔勇与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勇,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李娇,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琼,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乔勇,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赵令明。被执行人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赵令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娇,女,1980年5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7号区。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琼。被执行人李浩,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99号民���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有应收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532878.26元(含诉讼费6984元、执行费727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