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樊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饶福林与张正均、陈红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福林,张正均,陈红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樊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饶福林法定代理人饶站,系饶福林父亲。法定代理人丰英,系饶福林母亲。被告张正均被告陈红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福林与被告张正均、陈红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饶福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福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饶福林负担。审判员 邓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