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莞顺辉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小石五金电子厂、石松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顺辉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小石五金电子厂,石松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287号之一原告东莞顺辉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工业区富民路31号。法定代表人黄亚俊。委托代理人颜琢琪,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小石五金电子厂,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桔洲第二工业区。投资人石松青。被告石松青,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顺辉电业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小石五金电子厂、石松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爱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