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彩英诉陈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雁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