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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文放、刘莉、刘蓉申请执行陈子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放,刘莉,刘蓉,陈子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黄文放。申请执行人刘莉。申请执行人刘蓉。被执行人陈子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受理黄文放、刘莉、刘蓉申请执行陈子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陈子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子洲在建设银行成都玉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45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