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文放、刘莉、刘蓉申请执行陈子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放,刘莉,刘蓉,陈子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黄文放。申请执行人刘莉。申请执行人刘蓉。被执行人陈子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受理黄文放、刘莉、刘蓉申请执行陈子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陈子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子洲在建设银行成都玉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45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