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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文军与国网山东平度市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刘文军。被告国网山东平度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梁云伟。委托代理人王海峰,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文军与被告国网山东平度市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军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南村镇大阵村更换照明线路,原告在用手整理滑轮上的线缆过程中,被线缆和滑轮勒伤右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08946元。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雇主是青岛圣达电力服务中心,原告起诉被告国网山东平度市供电公司主体有误,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退给原告刘文军,邮寄费60元由原告刘文军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月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