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与李磊、梁吉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李磊,梁吉芬,艾平,张成霞,罗军,朱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负责人王剑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磊,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梁吉芬,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艾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成霞,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军,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安华,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磊、梁吉芬、艾平、张成霞、罗军、朱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磊、梁吉芬、艾平、张成霞、罗军、朱安华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磊、梁吉芬、艾平、张成霞、罗军、朱安华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