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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徐XX与李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徐×,男,1985年6月4日出生。被告李×,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与被告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丽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桂月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