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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并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金民海与侯卯锁、周世章侵害章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民海,侯卯锁,周世章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金民海。委托代理人曹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卯锁,男,汉族,晋中开发区四通达机械配件经销部业主,住晋中市榆太路浅水湾大酒店路东。被告周世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侯卯锁、周世章侵害章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民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9.4元,由原告金民海减半负担人民币1484.7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美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