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9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02、904号902号申请执行人陈钰浩,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5号94号809房,身份证号码440102198808034032。904号申请执行人代光飞,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号,身份证号码420803198210284214。被执行人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601,组织机构代码77163572-5。法定代表人张斧。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36、1437号及(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陈钰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34.4元;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代光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7.59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鼎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5061.99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