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与石守凡,郑洪丰,李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石守凡,郑洪丰,李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代表人王xx,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晓雪,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守凡。委托代理人王亚娜,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洪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汉沽营业部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故本案应当由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石守凡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法院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被上诉人郑洪丰、李宝山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涉诉交通事故发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与河北省交界处,该事故已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河东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地点为“滨海新区大丰路京港国际城门前”,且结合双方先前诉讼情况,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